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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元市中心城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發表日期:2018年12月13日          【編輯錄入:admin】  點擊量:153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戶區居民居住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棚戶區改造的政策規定,結合廣元市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中心城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堅持規劃主導,群眾自愿,政府主體,市場運作,市區聯動,以區為主,部門配合的原則,依法推進。

        第四條  改造區范圍內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實施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棚戶區改造初步方案和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方面對改造方案和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征求改造區范圍內公眾意見,吸收合理意見,同時廣泛深入宣傳棚戶區改造方案、征收補償方案和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日。
        (二)征求意見時間內,改造區范圍中贊成實施改造的被征收人戶數比例未達到90%,暫不作出征收決定,原則上5年內政府不再主導實施該棚戶區改造。
        (三)按照《廣元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房屋征收部門會同住建、國土、城管、公安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對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逐戶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登記確權的房屋以及未經批準的構(建)筑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處理。逐戶調查登記情況在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第六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書面通知住建、國土、城管、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棚戶區改造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裝飾裝修和經營許可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手續,并對暫停辦理手續有關事項及時予以公告。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棚戶區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九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補償與安置

        第一節  補  償

         

        第十條  棚戶區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進行。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戶數)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率達到90%以上,協議生效,統一進行補償,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時間進行搬遷。

         

        第十二條  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的對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產權人和按承租約定享受權益的承租人。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以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面積為準,被征收人認為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與被征收房屋證載面積不符的,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四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市場評估的基礎上,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以下內容:
        (一)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室外附屬設施的補償;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搬遷費具體標準由各棚戶區改造項目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七條  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停產停業的,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納稅情況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由征收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八條  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為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批準登記文書,其房屋價值按照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經市場評估后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給予補償。未取得上述部門批準登記文書的,不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室外附屬設施和附著物的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償價格的依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及室外附屬設施附著物的補償應當分別評估。

        第二十條  征收改造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資產,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償價格的依據。需要搬遷的,由被征收企事業單位自行搬遷,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產權人和承租人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進行補償。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補償:
        (一)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給被征收房屋產權人;
        (二) 搬遷費、搬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償給承租人。屬于產權人自用部分補償給產權人;
        (三) 出租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屬于承租人投資部分,補償給承租人;屬于產權人投資部分,補償給產權人。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根據簽約時間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獎勵;被征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離并同意拆除構(建)筑物的,根據搬離時間先后再給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離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給予相應獎勵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20%給予貨幣獎勵。

        第二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反規定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裝飾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二)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三) 經住建、國土、城管等部門調查認定應不予補償的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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