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 行)
第一條 為規范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促進作風轉變和廉潔從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和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暫行規定》等法規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中的黨員干部(含其他工作人員,下同)。
人民團體、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黨員干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村(社區)干部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是指黨員干部組織或參與操辦本人及近親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近姻親等,下同)的婚喪嫁娶和喬遷、履新、出國、慶生、升學、參軍、就業、開業慶典等事宜。
第四條 黨員干部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廉潔從政和厲行節約的相關規定,帶頭廉潔自律,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時堅持從簡、節約原則,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五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不準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借機斂財,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點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二)邀請管理服務對象和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參加。
(三)收受管理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物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或以其他方式借機斂財。
(四)用公款報銷或變相報銷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五)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和占用其他公共資源。
(六)影響正常公務活動、機關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組織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動。
(八)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實行事前報告、備案制度,同一家庭中因同一事宜多人適用本規定的,應按照本條規定分別報告、備案。
(一)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告,其中喪葬事宜可先口頭報告,事后10日內補辦報告手續。
(二)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操辦事項、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范圍和數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并如實填寫《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報告表》(見附件),簽訂廉潔承諾書。
(三)報告的程序:各級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向上一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后,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領導班子成員向其本地(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后,報所在地(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備案;一般黨員干部向單位分管領導書面報告后,報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紀檢員)備案。未設紀檢監察機構的單位報人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黨員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有以下情形的,從重處理:
(一)用公款支付婚喪喜慶等事宜費用,違規收受、索取財物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
第八條 黨員干部不得違反相關規定參與婚喪喜慶等事宜,不得利用職權為他人舉辦的婚喪喜慶等事宜提供便利或報銷各類費用。
第九條 各級黨組織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人對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負有教育、管理、監督責任,事前應提醒談話,明確紀律要求;對疏于監督管理,導致管轄范圍內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違反規定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黨員干部報告的情況組織開展抽查核實,重點檢查操辦事項、參加人員范圍、收受禮金禮品、使用公共資源、費用開支、事前報告、遵守公共秩序等情況。要暢通舉報渠道,認真受理群眾信訪舉報,嚴肅查處黨員干部違規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問題,對典型案件,要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黨員干部借領導干部婚喪喜慶等事宜之機贈送錢物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作為年度民主生活會和述責述廉對照檢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各縣(區)紀委、監察局要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黨委通過建立和完善村規民約等形式引導村(居)民節儉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倡樹文明新風。
第十三條 各縣(區)紀委、監察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廣元市紀委、廣元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報告表